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具有拒绝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需遵循征询意见的流程,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反馈来修订相关的规划方案,以确保最终公告所包含的内容能充分满足对征地补偿以及安置方面的需求。
然而,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行为,即使农民并未表达明确的赞同态度,只要其已经完成了所有法定的征收手续,那么该征地行为仍然是可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