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而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者,其
个人信息与
犯罪行为及审判过程并不具
有案底意义上的记录储存。
所谓
刑事案底乃指经由法院依法审判并认定为有罪者,其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审理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相关文献载录之全套档案。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之案件,在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特定紧急之情形,对于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临时禁锢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性手段。
然而,此处需澄清的是,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之
刑事处罚,仅是侦查工作中实行的一种强制控制措施,因此并未产生
案底效应。
唯有经由法院正式宣告有罪并给予刑事处罚之后,方能生成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