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其被
刑事拘留而产生
案底的情形实属罕见。
所谓
刑事案底,乃指经过法庭全面深入地审理,最终判定其为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过错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全部真相、法庭历次审判流程及其最终裁决成就的档案。
在
刑事诉讼法中,
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监管的重大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特殊
强制措施,适用于对既定的
违法者或重大可疑分子即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紧急情况。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惩罚范畴,仅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予以实施。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所谓刑事拘留的案底。
唯有经由
刑事法律程序判断有罪并下达
刑罚之后,方能遗留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