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含财产性权益争议的案件,参考收费标准为每件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而对于包含财产性权益争议的案件,我们将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则在每件1000到2000元之间。
具体来说,争议财产标底金额超出1万元后,依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段累计计费。
关于标底金额的计费比率详见下表:
对于10001元至100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标的物,其基数收费率为5%至6%;
同样地,对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及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标底金额范围,相应的基数收费率分别为4%至5%和3%至4%;
然而,如果争议的财产标底达到5000001元至10000000元范围或更高时,那么基数收费率会降至2%至3%;
最后,对于50000001元以上的标底金额,我们将收取的费用比例为0.5%至1%。
(二)关于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其中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该事宜并不涉及财产性的权益
纠纷,那么参考收费标准为每件1500至12000元不等;
反之,若涉及财产性权益的纠纷问题,那么我们将会参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基数为70%的费用,但每件案件的最低计费额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然而,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对于不涉及
财产权益纠纷的情形而言,担任被告方辩护律师的参考收费标准为每次2500元至20000元;
同时,作为
自诉人和
受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参考收费标准则为每次2000元至15000元。
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纠纷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