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
收养关系确立之后,养子与亲生子女及其他亲近长辈之间的各种
权利和义务将随之消失,不再受法律约束。
因此,养子无权
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然而,若养子对其养父母提供赞助并对生身父母给予了足够的照顾和
抚养,他们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享有继承养父母财产的合法权益之外,还有权依据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获得生身父母部分适当的
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除了
继承人之外的那些需要依赖于被继承人的生活资助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提供更多照顾和抚养的人来说,应当有资格得到适当的
财产分配。
收养的法定效力表现在,自收养关系建立那天开始,养父母与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按照民法典相关章节中关于父母与孩子关系的规定来执行;
回溯到养子与养父母接近家
人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上,同样也需要参照民法典有关
未成年人和父母紧密联系的那一部分内容。
换言之,养子与生父生母和其他血亲的权利和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形成而消失殆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被
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
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