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形成或获得的财产,在
离婚分割时通常并不能被视为对方所拥有的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婚前财产应归属于其相应的
产权人独自享有,原则上并不涉及到与另一半的财产分享。
但如果
当事人在此前已经就婚前财产所有权问题达成了明确且具体的协议,那么就应该依据该协议中的条款予以分配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任何一方所所有的财产都不得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成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