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及其青苗所享有的补偿权益方面:
当土地因征收行为导致其上的青苗遭受损失时,征收方有责任按照农作物一个季度的产能与产值进行计算后,向相关农户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至于具体补偿标准,则需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
譬如针对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款应当按照该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工本费;
而对于已经成长起来并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则最高可按照该季度产值全额补偿给农户。
另外,针对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
类别的青苗,如果尚且可以收获的话,则不给予任何补偿;
但若无法收获,那么便以该季度产值为基础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