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出境证件罪的
罪名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元素:
1.受害主体:
此项
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对象便是国家设立的出入境证件管理机构,以及对国界(边境)区域的管控稳定性。
具体而言,它针对的
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2.客观行为:
犯罪者会采用诸如劳工输出、商务联系或者出国调研、休闲旅行等各种各样的借口,通过
虚假伪造的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签证等必不可少的出入境证件,并且在获得证件之后,他们还将这些证件提供给那些组织他人
偷渡到国外(边境线地区)进行
违法活动的罪犯使用;
3.实施者身份:
这项罪行并没有专门要求实施者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甚至是
法人单位,都可能成为其中的作案者。
换句话说,只要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实体,都有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4.主观意识形态:
罪犯在整个过程中都怀揣着明显的故意心理,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帮助他人组织偷越国界(边境线)的
犯罪活动,但仍然以牟取暴利为根本动机,积极参与到骗取名额大量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之中。《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