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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而言,它们可以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取得固定资产。
在此种情况下,计税基础应当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总额与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进行计算。
若租赁合同对付款总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在签订租赁合同期间产生的相关成本作为计税依据。
关于固定资产如何设定及其相应的计税基础,有下列六点准则需要遵循: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用于计税的基数应该是购买款项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再加上用于该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目的时所发生的所有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用于计税的基础应当是完工验收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融资租赁所得的固定资产,其用于计税的基础应包括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总额以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产生的相关成本。
如果租赁合同对付款总额并无具体要求,那么就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所产生的相关成本为准;
(4)盘盈利得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同类型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途径获取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当包含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所缴纳的相关税费;
(6)改造过的固定资产,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之外,其用于计税的基数应当是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改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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