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倘若存在如下所列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构成了对
信用卡管理的妨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那些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仍予以持有、运输的人,且其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其次,如果有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话,也将受到同样的
处罚;
再次,如果有人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或者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