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彩礼专题 > 结婚彩礼行为的认定及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结婚彩礼行为的认定及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婚约聘礼行为的明确界定:
(1)此种行为的基本动机与目标在于建立婚姻关系,而常规的赠予活动通常并无特定的直接目的;
(2)对于送出聘礼的当事人而言,实际赠送物品的决定并非完全出自自发自愿,而是往往受到当地风俗习惯以及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压力。
对于应当归还的婚约聘礼的具体情况则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并未依照商业习俗办理结婚注册手续;
(二)即使曾经办理过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度时光;
(三)如果在婚礼之前就已支付彩礼并且因此造成了送礼方的经济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修订:2024-04-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