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聘礼行为的明确界定:
(1)此种行为的基本动机与目标在于建立婚姻关系,而常规的
赠予活动通常并无特定的直接目的;
(2)对于送出聘礼的
当事人而言,实际赠送物品的决定并非完全出自自发自愿,而是往往受到当地风俗习惯以及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压力。
对于应当归还的婚约聘礼的具体情况则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并未依照商业习俗办理
结婚注册手续;
(二)即使曾经办理过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度时光;
(三)如果在婚礼之前就已支付
彩礼并且因此造成了送礼方的经济困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