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之起点应始于权利人已知或理当知悉其权益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时起算。
公民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定时效为三年。
若自权利受害当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但如有特殊情形存在,人民法院仍可依照权利人申请所附加的理由做出适当延长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