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之弟未能积极偿还相关款项,恐将涉嫌恶意透支,进而有深入到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有信用卡之人以非法占有所用为最终目的,针对信用卡进行超越规制额度或规定限期的透支操作,即便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然未予正式偿还该笔款项的行为。
据此,逾期滞纳信用卡贷款的行径,已不仅仅被视为民事违约行为,而若情节恶劣,则有可能涉入刑事案件。
为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发卡银行进行友好协商,请求银行结合贵司之弟的实际状况,给予适当的还款宽容期限,期间依约按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