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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系指一般保证之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主张履行保证责任之际,得享有要求主债权人首先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者仲裁裁决,且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实行强制执行但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得以行使此项特殊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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