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寻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帮助与支持。
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他们肩负着在其
管辖领域内监管和推行包括征收及补偿在内各项事宜的重任,而
拆迁安置问题正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因此,当遇到有关拆迁安置安排的不满和疑问时,我们应当径直前往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信他们将提供有效且公正的解决方案。
如果通过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未能获得满意答复,您还可尝试向上一级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申诉,或者直接向地方法政府提出
仲裁请求。
然而,倘若您对仲裁的最终判决感到不满,则有权利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寻求法律援助。《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