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夫妻双方各自在
结婚前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进行租赁,并不被纳入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结婚前由一方独立购买或持有并用于租赁的房产,其所产生的租金可以被视为该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因此这部分收租所得应该归属于该方的
个人财产。
在此之外,一对夫妻在婚后发生的财产收益还应包括
孳息、通过自主投资和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自然增值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