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中,
犯罪分子所侵犯的客体实际上是一个包含多重因素的复杂体系。
他们不仅触犯了国家关于金融凭证的严格管理制度,而且还对社会公众和私人所有的
财产权构成了严重威胁。
⒉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
汇票、
本票以及
支票均可被视为银行的结算凭证,它们与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以及银行存单等其他类型的金融凭证具有相似的性质。
然而,在本罪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金融凭证,仅仅局限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以及银行存单这三种类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