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对方仍表示无法同意
离婚,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呢?首先,
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证明双方婚姻感情已经破裂的
证据材料;
其次,当法院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发现情形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缓解,此时法院基本会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并解除其婚约关系。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关于人
民法院如何判定是否应
准予离婚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因此,在确认达到
感情破裂的程度之后,即便其中一方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法院也有权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