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事务进行法庭
诉讼的过程中,首要的是考虑运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措施予以补救,唯有因
侵权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之时,方可斟酌采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手段。
换言之,对于常规性的精神损害状况,应主要并优先采用制止
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策略。
当面临那些情节恶劣且已产生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事件时,即使采用上述精神补偿策略也未能有效缓解受害者的心灵创伤时,才会选择使用物质
赔偿的方法来加以应对。
而在实际操作中,当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补救措施之际,同样需要关注对侵权行为所产生影响的区域,以便能够切实地帮助受害者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其名誉和尊严,并主动赔礼道歉以示诚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