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律规定指出,金融凭证诈骗罪通常是指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剥夺他人
财产权为主要目的,通过使用
伪造或篡更改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以及银行存单等其他类型的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勾当,从而获取大量财物的
违法行为。
在判定有关人士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时,相关部门将依据
犯罪金额及情节予以
量刑,具体为:
被定罪之人需承担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合并
处罚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之
罚金;
若犯罪涉及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那么他们需要接受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要额外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犯罪涉及数额特别庞大,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对国家和人民资源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人士来说,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
徒刑,除了要承担上述罚款以外,还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至于犯罪
数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例,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终身监禁,同时还要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处分。
此外,关于单位犯下本条
犯罪行为的处理,有关部门依然遵守双罚制的原则,也就是说,不仅单位要接受相应的处罚(罚金),其直接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也必须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