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其是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较大的社会风险;
(3)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同样并不致产生较大的社会风险;
(4)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时,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完结,因此有需要运用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