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证据收集核实工作。
在正式开始审理案件之前,我们需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检验。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方面,例如职业类型、工作场所、薪酬状况以及居住环境等等。
经过详细且深入的对比和解析后,我们将突出那些能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影响的关键元素。
同时,我们还需对相对方的父母进行调查。
鉴于现今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实际上带孩子的责任可能并不仅仅由父母中的某一位承担。
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他们更多地需要祖辈的照顾。
因此,子女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料他们的长辈的意见与健康状况,无疑也会成为判定
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此外,对子女生活环境的了解也非常重要。
处理
离婚案件时,我们所遵循的原则是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子女可以在平和且稳定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
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