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当审慎查明
消费者于店铺内发生意外跌倒,究系因超市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抑或其他因素所致。
判定商家是否应承担
赔偿责任的关键环节即在于分析其是否已经在合理的限度内为
保证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付出了足够的努力。
倘若商家并未在容易导致危险的区域设置相应的防范措施,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顾客损伤付出大部分责任。
同时,考虑到顾客往往都是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在外出进行各种消费活动时也理应有必要保持谨慎和关注,以便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自己遭受的伤害亦需负起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