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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很久未执行能否再执行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完全实施并维持三年的状况,我们将不在予以执行。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明确要求,当行政强制措施处于中止执行状态时,若中止执行的各类情形在之后消失殆尽,那么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尽快恢复执行
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承担其应有之责任,并且在行政强制措施的中止执行已经持续了整整三年且没有得到任何纠正或改善的情况下,行政管理部门也再不会强行推动执行此项措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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