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罪为两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行为上展现良好表现则具有申请减轻
刑罚的资格。
对于犯下
拘留、囚禁、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罪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培训,确实显示出悔过自新的态度并有所成效者,或是取得了显著的
立功表现的,均可申请减轻其所受的刑罚;
在此基础上,表现得有
重大立功之实者,理应获得大幅度的刑期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