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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若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申请:
1、涉嫌重婚罪的行为。
当一个已婚人士与第三者秘密登记结婚或虽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却已经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时,无疑会被认定为重婚现象;
另外,即使没有上述事实,但若是已婚人士明目张胆地与其同居,也必然归类于此。
2、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现象。
这里要强调的是,无论有配偶者以怎样的名义与其他异性共同居住,都应该包括在此处所称的“同居”范畴之内。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倘若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局面,那么行为人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损害赔偿责任
4、实施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径。
虐待行为无疑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而如果因夫妻中某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都有权向虐待行为人追索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具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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