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宣告
缓刑之犯人,通常情况下不予以
减刑处理。
其次,若被告人所涉及的
贪污案件贪污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者行为表现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且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者,人
民法院将会结合
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在罪犯死刑缓期执行
满二周年之后,将其有期徒刑
刑罚依法减至无期
徒刑,同时全般性地实行
终生监禁,禁止再行减刑和
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