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进行的无因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受益者负责承担。
若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自身遭受损失,则可依法向受益者提出合理的
赔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法律行为,更倾向于事实行为这一范畴。
作为法定
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我们面临无因管理问题时,管理者通常会支付相应的处理费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