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拘役,系指公安机关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短期限制
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
刑法手段。
该法制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涉及数项罪责,则累计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拘役之
刑罚从人
民法院
执行判决那天开始算起,不过如果此被告在此之前已受到先行
羁押,那么他每被提前羁押一天将会减去
有期徒刑一日。
第二条:
缓刑在法律上称暂缓
量刑或缓量刑,即当个人违犯了刑法,经过法定举措承认为已构成犯罪且应当接受刑罚惩治之后,先宣告其有罪,但暂时不必实行原判给其的刑罚。
第三条:
这是一种制度,由特定的监管机构在一段特定的考察期限内针对罪犯进行监督,并依据罪犯在这段时间内在各方面的表现,依法作出是否适当实施具体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