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交通事故涉及的医药费用一般由肇事车辆方预先支付,待事故责任判定清晰之后再对具体数额进行详尽核算;
若伤者自行担负诊疗费用,则需于康复出院后从法律角度出发予以赔偿结算;
此外,肇事车辆与伤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诊疗费用的垫付方式,待后期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后进行细致入微的核算。
另外,如果抢救受伤人员过程中亟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所需费用,那么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后,及时为医疗机构垫付出相应的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