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法律依据具体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假如
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显示出明显的悔过自新或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向狱警或外界举报监狱内或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并经过核实确认;
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或者有立功表现,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但若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必须予以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向狱警或外界举报监狱内或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核实确认;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等等。
然而,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