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虚假债权转让的纷争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在进行债权剥离之前已经得到
债务人的清偿;
其次是将作为
抵押标的物或者被扣押物品的最终价值予以实现;
此外,还有所谓的“真债权假合同”现象,即实质上存在真实的
债权债务关系,但却通过签订虚假的合同来掩盖其真实性;
再者就是以新的贷款偿还旧有的贷款;
最后,也可能出现由于法律原因而导致无法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若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则该项转让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
可撤销,除非经过
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另外,根据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收到
债权转让通知之后,对于原债权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均可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