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警醒的是,中国公
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
监外执行情形:
首先,当人
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若能发现被告人员确实具备所需的法定
监外执行条件时,则可在正式判决时刻,直接决定进行监外执行;
其次,在监狱执行阶段中,若能发现已经进入监内服刑的罪犯出现具备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况,应向监狱管理机关通报并申请批准实施监外
执行措施。
对于那些可能会因
保外就医带来社会潜在风险的罪犯,或是存在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罪犯,均不可实施保外就医。
至于凡是被确认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罪犯,相关责任单位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下的医院出具严谨的诊断报告,并开具相应证明文书。
在交付执行前夕,
暂予监外执行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做出明确决定;
而在正式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应由监狱或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的建议,然后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