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所产生的财产性质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分和判断。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在婚前,由于
购房资金全部由其中一方支付,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仅记录了这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便完全归属于该登记人所有,包括后续的出售所得。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房产无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还是结束后的处理过程中,均不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观察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在恋爱阶段,有一方承担了首付款,并且依旧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房产,然而在婚后的生活中,两位伴侣共同参与了贷款的偿还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面临
离婚的挑战,那么夫妻两人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房产的增值收益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