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之诉时,所适用的
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然而,如若法律另行作出规定的,必须按照既定规定行事。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是从权利人开始明确知晓或应当察觉到自身权益受损以及承担义务之人开始计算。
在另外的某些特殊情形中,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延长或缩短。
譬如,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时算起超过二十年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类权益将不再予以司法保护;
除非有权请求权者提出特别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否则这种延长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