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处理,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特别是针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要负责进行赔偿。
在对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进行赔偿金额裁定时,法院通常会采纳客观性的标准,以考虑到受害人所掌握并提交的证据的公正和准确性。
以下是实践中常用的几种裁定方法:
1.依据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这些机构将借用特定的专业鉴定方法以及固定的计算公式,来量化并确定受害者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
2.参考受害人的营业利润或其他可以支持的收入指标进行估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受害人有明确的可衡量收入来源的情形,例如受害人若为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按照其因为受到侵权方的环境污染行为影响而产生的营业亏损进行补偿计算。
3.根据当事人之间或受害人与其第三方之间的协议要求来作出判断。
假如受害人和侵权方在事先签署了有关赔偿协议,或者受害人和第三方达成了类似的协调规定,那么这些协议通常被视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