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夫妻离婚时
按揭房产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上,中国现行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倘若在婚初期便已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以其中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同时借助于在银行的贷款支持,婚后又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还贷工作,最终
不动产登记名册上出现的是支付首付的那一方,那么当婚姻宣告破裂时,这处不动产将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其归属。
如果无法就该问题达成和谐一致意见,必须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依照法例公正裁决该不动产的归属,在尚需归还的贷款部分,则认定为归属权属于不动产登记册上的一方。
至于在这期间,双方共向银行还款所支出的数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升值部份,在
离婚之际也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由那位最终获得不动产归属权的一方对另外一位进行适当的
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