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未构成所谓“
案底”之说。
所谓
刑事案底,乃经过法院
公开审理,被
裁定罪成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的详细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及涉事环节记录、审判历程与最终
判刑结果等各种内含之档案资料。
然而,刑事拘留并不构成
刑事处罚,而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用以应对法定紧急状况下
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人员的临时人身自由限制。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自然无法产生所谓的“案底”。
实际上,只有当受刑事处罚时,才可能在法律系统中留下正式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