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棚户区改造”并非必然涉及房屋
拆迁事宜。
此项改造乃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城镇中那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集中成片的危旧住房以及破败不堪的院落进行的一种改造措施,这些区域内的住户之间距离过于紧密,公共设施难以配套齐全,消防安全及出行问题、生产生活中的
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尤为突出。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这一民心工程,旨在消除上述公共安全隐患,优化居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