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擅自利用
伪造信用卡进行交易;
或者,在未获得相关合法有效
身份证明的基础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并使用信用额度内的信用卡金融服务。
(二)在信用卡过期或失效之后,仍然继续使用该卡片进行消费活动。
(三)未经授权,私自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消费或取现等操作。
(四)在明知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承担相应
债务的前提下,故意
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未能及时偿还欠款。
这种行为被称为“恶意透支”,它是信用卡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构成
信用卡欺诈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