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或
法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寻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诉讼,其
诉讼时效期间应为法定的三年期限。
然而,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遵照该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亦须按照其规范执行。
然而,当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若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对之提供保护。
但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对于权利人的特申请,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