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纠纷中,拥有借款凭据(包括欠条和借条)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们都是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
2、当出借方就民间借贷事宜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交诸如借据、收据以及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进一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3、如果当事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认真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该案件将被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