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受贿罪
减刑的问题,必须要满足相关的
减刑条件之后,方能予以申请。
而所谓的减刑,实际上就是指对那些已经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他们的服刑阶段实施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刑罚的法律制度。
在此过程中,倘若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狱中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革与思想改造,并且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悔悟和改正行为,那么这种表现便可视为符合减刑的实质性要求;
另外,倘若他们还表现出明显的
立功情节,那么这也将成为被裁定减刑的有利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