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利用虚假的信用卡账号信息进行交易操作,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并取得信用卡;
(二)发生在使用已被注销或作废的信用卡卡片;
(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义所拥有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
以及(四)存在蓄意透支且未及时归还款项的不良行为。
以上四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恶意透支”,它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信用卡设定的最高额度或规定的最长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