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有权行使
拘留权力:
涉及案件
当事人应为在现行阶段涉嫌重大罪责人员或存在重大嫌疑人情况;
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质:
正筹备
犯罪活动、实施中罪犯或在
违法事件发生后的短时间内立即被捕获者;
有
见证人或现场目击者谨指其涉嫌as罪行的具体
证据;
在其居住环境或相关场所内发现
犯罪证据;
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有自杀、逃跑意图或者计划逃离司法追捕;
为隐匿或毁灭证据,
伪造证词或串通供词有较大风险者;
未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不清可疑等具体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