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里,遇到有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得按《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要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在管辖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以及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能管。原告可以挑一个法院去起诉。
诉讼程序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法院会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起作出裁判。在举证责任方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则对复议程序合法性举证。
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被告就只有复议机关,没有共同被告一说了。不过,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影响定性,或者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时,复议机关要对其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大家打这类行政官司时,要留意这些法律规定,更精准地维护自身权益,有疑问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