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交通肇事逃逸”,系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关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选择驾驶相应的车辆或将所涉车辆遗弃于
交通事故现场之外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界定,应依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
若
行为人因
交通肇事,在
犯罪事后选择
逃逸从而导致被害者不幸身亡,对此应视具体情形予以区分处置。
当肇事者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发生逃逸术后,其行为便不再被视为一个单独的
违法犯罪行为;
反之,如果该行为系肇事者在后续心态变化过程中,以积极主动的心态谋划之后遂行逃逸所造成的,那他的行为便构成了一项独立的
刑事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