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合伙人应履行的
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从全体合伙人层面出发,应对
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负担起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
这其中包含了当合伙组织因各种原因如违约、
侵权或是财产无法满足
合同债务所需之时,需承担的无上限
违约责任。
二是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出发,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
出资期间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对于拒绝承担无限制责任的
违约行为;
再次是对未经许可擅自将个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资产比例设定为
抵押物而引发的
赔偿责任;
再次是判断擅自退出门户或违反
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在未经全体合伙人统一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必须经由全体合伙人批准方可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以及那位未赋予相关业务执
行权利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等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