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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并罚吗?

尽管没收财产罚金同属财产刑范畴,两词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罚金则需犯罪者具体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而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涉及的是财物。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收财产与罚金是否能够合并执行取决于两者的实行方式本身。
罚金,系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犯罪者向国家缴付特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
罚金作为一类财产刑,主要是针对剥夺犯罪者经济利益进行惩罚的手段,这种特性使其与其它刑罚方式呈现出独特区分度。
没收财产则是对犯罪者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强制性、无偿性的征收,使之收归国有。
同样地,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范畴,但相较于罚金,它更适用于那些罪行较为严重的罪犯。
在没收部分财产之后,倘若犯罪者仍保有部分财富可供执行,此时在与罚金刑并行判处时应遵循并科原则予以惩罚。
这意味着,既要裁决没收犯罪者部分财产,也要同时处以相应的罚金。
至于《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二款,亦已明确指出:
如遇一人因数项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类的刑罚且伴随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形式的,那么应合并执行;
然而,若刑罚仅包括没收全部财产的,那么仅需执行没收财产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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