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没收财产与
罚金同属
财产刑范畴,两词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罚金则需
犯罪者具体交纳一
定金额的现金,而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涉及的是财物。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收财产与罚金是否能够合并执行取决于两者的实行方式本身。
罚金,系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犯罪者向国家缴付特定数量的金钱的
刑罚方式。
罚金作为一类财产刑,主要是针对剥夺犯罪者经济利益进行惩罚的手段,这种特性使其与其它刑罚方式呈现出独特区分度。
没收财产则是对犯罪者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强制性、无偿性的征收,使之收归国有。
同样地,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范畴,但相较于罚金,它更适用于那些罪行较为严重的罪犯。
在没收部分财产之后,倘若犯罪者仍保有部分财富可供执行,此时在与罚金刑并行判处时应遵循并科原则予以惩罚。
这意味着,既要裁决没收犯罪者部分财产,也要同时处以相应的罚金。
至于《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二款,亦已明确指出:
如遇一人因数项
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类的刑罚且伴随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形式的,那么应合并执行;
然而,若刑罚仅包括没收全部财产的,那么仅需执行没收财产部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
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