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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本质上讲,是代位权实施过程中的所针对的实体目标,亦即在特定情景下,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体系中所包含的那部分内容进行主张和行使。
随着本领域的发展,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一概念逐渐确立起来,意即在债务人生效义务且应完成但尚未完成之时,若这些义务涉及到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并且由于未得妥善处理,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潜在威胁,那么,为保全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以自我身份代表债务人为维护其应有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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