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本质上讲,是
代位权实施过程中的所针对的实体目标,亦即在特定情景下,
债权人可能对
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体系中所包含的那部分内容进行主张和行使。
随着本领域的发展,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一概念逐渐确立起来,意即在债务人生效义务且应完成但尚未完成之时,若这些义务涉及到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并且由于未得妥善处理,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潜在威胁,那么,为保全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以自我身份代表债务人为维护其应有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